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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19KB

文档介绍
批准后,在署本级年度预算控制数内按聘请协议支付。   第二十条 外聘费用标准。各单位统一按审计外勤经费标准报销外聘人员相关费用,并在下述标准内支付外聘费用,除此之外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的,向外聘人员所在机构按下述标准支付外聘费用:   高级职称人员500元/人天(税前,下同)。   中级职称人员(含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人员)300元/人天。   一般人员200元/人天。   聘请相关特殊专业专家的,按相关规定标准支付费用。   第二十一条 审计过程中,聘请外部专家对与其专业相关的特定事项提供咨询意见或者专业鉴定意见,需要支付咨询费、检测费等其他费用时,必须提供相应的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无依据的不得支付外聘费用。   第二十二条 外聘经费的结算。   (一)审计组应安排专人做好考勤记录,由记录人、外聘人员、审计组组长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报销时须附考勤表。   (二)外聘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发票等报销票据应与本单位职工分开填列,单独报销。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管理使用外聘经费,严禁违规使用外聘经费。   第二十四条 办公厅及各特派办办公室负责对外聘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办公厅将抽查外聘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同等条件下,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应优先聘请地方审计机关人员。从地方审计机关聘请人员参与审计的,可经双方协商,向参审人员派出单位适当支付外聘费用。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审法发〔2006〕39号)和《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加强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经费预算管理和支付管理的通知》(审办办发〔2007〕63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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