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坚持原则,保守秘密。(三)根据市总经审办的统一安排,参与审计业务工作,完成相关审计任务。(四)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查阅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就审计中的相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五)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对违反财经法规法纪的行为有权提出纠正和处理建议。(六)完成市总经审办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七条?特邀审计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由市总经审办负责。第八条特邀审计员必须在市总经审办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参与审计工作,不得单独以市总特邀审计员的身份开展审计活动。第九条特邀审计员的待遇(一)从退休或内退人员中选聘的特邀审计员,市总工会给予每人每个工作日一定的报酬,最低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根据工作年限和相应职称酌情增长。另根据国家和工会有关规定发放交通补贴、节日和生日补贴。年终根据当年工作情况予以适当奖励。(二)从市总工会协理员中选聘的特邀审计员,工资福利待遇和绩效考核按照市总工会协理员工资管理办法执行,另根据国家和工会有关规定发放节日和生日补贴。(三)特邀审计员参加市总工会审计、培训等活动的相关差旅费按市总工会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第十条市总经审办应当定期组织特邀审计员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听取特邀审计员的意见建议,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定期进行岗位培训。第十一条特邀审计员因事因病等情况需要请假,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从市总工会协理员中选聘的特邀审计员的休假管理按照市总工会协理员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特邀审计员因个人原因需解除聘用关系时,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总经审办。第十三条市总经审办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的特邀审计员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不适合继续担任特邀审计员的人员,可随时予以解聘。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总经审办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