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4.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5.下达审查处理决定。6.复审、被审单位、个人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复议。7.进行后续审计。第十五条审计程序过程注意事项:1.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总经理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2.审计处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3.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4.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5.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报告及时制止。第八章审计档案制度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5.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7.申诉、申请复审报告;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9.其他应保存的。第十八条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第九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人员之遵纪守法、效益显著行为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奖励建议。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对下列行为之一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处罚建: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第二十一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4.泄露公司秘密的。第二十二条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审计(财务)部门解释、补充,经公司董事会通过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