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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八、启动程序 1.申请启动: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施管站调查认定拖欠事实;施工企业对拖欠事实无任何异议但无力偿还的,可向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提交支取保证金申请书。经核对后,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施管站按程序提取相应数额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2.强制启动: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施工企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未予认可的,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认定事实,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认定,可强制从企业保证金专项账户中提取相应数额资金(以企业存入的保证金额为限),支付农民工工资。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处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九、退还程序建筑业企业退出本市建筑市场,可按程序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提交《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退市登记表》、在天津日报刊登的退市声明等材料向市施管站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 2.本市施工总承包企业凭已注销的施工资质证书向市施管站或者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符合要求的,市施管站或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退还手续。十、有关要求 1.各建筑业企业向市施管站或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取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不再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重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建筑业企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参与工程招投标的必备条件之一。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参加本市工程招投标或承揽工程任务。 3.按照管理权限,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要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密切配合,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立及有效运转。 4.本制度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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