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决算完毕,且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建设单位持有关凭证,到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办公室办理退款手续; 2.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持与专业及劳务分包单位的合同及结算凭证,并经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办公室在工地张贴公示,在15天内未接到拖欠、克扣投诉举报的,到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办公室办理退款手续。五、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每季度按合同约定对劳务费进行一次结算,并足额支付农民工剩余应得工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对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负总责。六、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应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紧急情况下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行支付。支付后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15日内补足保障金的不足部分,否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停工或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对支付农民工工资发生争议的,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处理、仲裁或及时进行诉讼。七、总承包企业应与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应依法订立承包施工合同,明确专业工程及劳务价款的以付时间、方式等,并在7日内向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办公室备案。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不得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采取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向农民工收取风险金、抵押金和各种形式的保证金。劳动合同要以省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全省统一的劳动合同样式文本进行签订,劳动合同要明确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和总结算方式,且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从其约定。并在7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禁止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凡因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承包建筑工程造成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具有用工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