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选择考核范围区内一定规模标准(见附件3)以上的在建工程,向主管部门申请,由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对该工程的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及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等情况的综合量化考核重点考核打分。第十六条日常考核是指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活动中的不良行为按《建筑业企业日常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附件4)进行的量化扣分。以上所指《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建筑业企业综合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建筑业企业日常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见附件。第十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得分为依据,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为载体,根据信用评价标准按月对建筑业企业产生信用评价分,并按年度产生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综合大检查。每次检查的项目数不少于在建项目的30%,企业覆盖面不少于企业数量的20%,对同一企业一般不超过2项。大检查后次月月底计算综合考核得分,并保持有效至公布下一个综合考核得分。第十九条建立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履约行为的评价机制,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由代建单位对承包企业进行综合大检查,上报企业评价结果,市建设管理部门汇总、抽查、审核,并适时组织。第二十条本地新办建筑业企业和新进我市外地建筑业企业(指在通连续两年无新承接工程且无在建工程或第一次在通承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初始信用分由本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得分和在通施工企业综合考核平均得分组成。第四章评定结果应用第二十二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可以使用已发布的信用评定结果。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结果确认、生成后,所形成最终信用分分值和排名,按照房屋建筑、市政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工程类分别向社会实时同步公布,电子信用档案的一般信用信息可以通过查询认证后向查询人公布,参加信用考核的在通建筑业企业可运用电子验证信息登录系统查询构成自身信用分的所有考核事项的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