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中先予垫支的决定。十五、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支农民工工资后,被垫支的施工单位或业主单位应于一个月内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按规定补足保证金的, 水利部门可在其施工许可和招投标时予以制裁, 劳动保障部门还可商人民银行、建设、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其银行借贷、资质评定、年度审查等方面予以制裁。十六、工程完工并进行工程结算后,施工单位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手续;业主单位先到水利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由水利部门核实其工程款支付情况后出具保证金的退还意见,然后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退还其所存入的工资保证金。十七、劳动保障部门在退还工资保证金前必须核实是否有工资拖欠的情况。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暂不予退还: (一) 审查该工程项目的工资发放情况表时发现有工资拖欠行为的; (二) 正在办理涉及该工程项目的工资拖欠案件的; (三) 工程竣工后在工地张贴公示,在公示期内接到拖欠工资的投诉举报的; (四) 通过其他途径发现该工程项目存在工资拖欠现象的。十八、对依法用工、规范管理、信誉良好的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入。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和水利部门制定。十九、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监管, 规范工程发包分包行为;严禁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个人、组织,施工单位对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个人、组织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负总责。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二十、依法管理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违法违规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十一、对不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致使农民工利益受侵害的行政部门和个人, 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二十二、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自 200 7 年4月1 日起开始建立和实施。二 OO 七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