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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5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74KB

文档介绍
异化缴存前五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立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免于缴存保证金;对上一年度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且在施工企业年度信用平均分排名前10名的企业,下一年度新开工项目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上一年度未发生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且在施工企业年度信用平均分排名前10—20名的企业,下一年度新开工项目可减半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在同一项目所在地连续缴存保证金满三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退还80%保证金;无后续工程的,退还全部保证金余额。对上一年度发生过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下一年度新开工项目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提高到3%;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按备案合同价款的4%缴存保证金。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相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帐户上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160万元。由市直国有企业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按工程价款总额的3%比例预留。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要加强对“两金”缴退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缴退及时。对违规动用保证金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我局将针对各县(市、区)的“两金”缴退和使用情况进行督查。五、强化信息报送为及时了解各地保证金缴退情况,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一季度“两金”缴存与退还季度统计表(附件1和附件2)报送至市城乡建设局(联系人:朱智尧,联系电话:88423577,传真:88423722)。本文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文件规定。以上通知,希即遵照执行。附件:1、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与退还季度统计表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缴存与退还季度统计表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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