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公文具、洁具、耗材由需求部门向机关事务管理处申报审核;信息化办公设备由需求部门向计财局资产处申报审核。Р第二十二条 采购执行。经审核批准的项目,由计财局装备处组织进行采购,财务处审核并支付经费,对须列入固定资产的由资产管理处进行登记。Р(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和标准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计财局装备处根据有关规定,委托集中代理采购机构代理采购。Р(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计财局装备处根据有关规定,委托集中代理采购机构或财政部门登记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Р(三)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需求部门根据采购预算,经院领导、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向计财局提出采购申请,由计财局参照政府采购法进行采购。Р(四)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需求部门根据采购预算,由采购领导小组组织需求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自行进行采购。Р(五)采购信息化集成类货物、工程和服务,应由信息网络处审核,经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报送计财局执行采购。Р(六)采购家具类货物以及装修、改造等房屋修缮类工程,应由机关事务管理处审核,经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报送计财局执行采购。Р(七)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的自行采购,或省保密局认定的涉密采购项目,由采购领导小组组织需求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组织自行采购。Р(八)采购货物由计财局资产处与需求部门共同清点并制作固定资产登记。Р第二十三条 合同管理。依据合同法规定,加强采购合同管理。Р(一)合同起草。按照采购流程,确定供应商后,由计财局组织需求部门与供应商联合拟定合同草案,形成采购合同文本。对于大型、复杂合同项目,应向采购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应邀请参与评标专家拟定,并送请民事行政检察处审核。Р(二)合同签订。经政府采购程序签订的合同落款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由计财局加盖“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计财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