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范围、尺度、依据和责任程度,以使行政决策的执行受到有形风险压力的制约。也就是说,只有制定出一套相对完整的责任规范体系,将关乎公共利益之决策与公共利益的价值当量用定性和定量两个系列标准锁定在责任风险的制度模式中,才能有效遏止我国普遍存在的行政决策及执行失误的发生。从法理和执行的角度讲,行政决策执行失误责任追究的要点有四个:第一,要对行政决策执行失误进行责任追究的原做出说明。行政责任性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当然组成部分,没有行政责任性这一基本内容,依法行政原则是不完整的,依法行政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所以,不仅要强调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还要注重其责任性。如果行政决策没有责任,那么依法决策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因此国家行政机关的决策者不仅应依法决策,而且也应为自己的决策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第二,要对行政决策执行进行明确的性质界定,即什么行政决策执行要负法律责任。在我国,行政决策即政府决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职能,依据宪法、法律处理国家公共事务而进行的决定。从形式上看,行政决策的直接结果既包括政府的方针、政策、规定、规划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也包括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对象、特定事件、特定问题所做出的具有特殊意义的决定。第三,必须建立规范的决策执行程序。即应根据决策执行后果所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在对等的层面内通过法定环节和有效渠道实行行政决策的社会公示、意见征求、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应坚持必要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公众通报情况和回复有关问题;在决策方案终结时要按法定程序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价,并将其结论向社会公布,对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目标之间的偏离做出合乎逻辑的说明。第四,要制定关于行政决策失误认定的法律规范体系,用以对决策失误认定的程序、决策失误的性质、决策失误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影响程度的评价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力度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