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二)财务清算情况报告;(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合并、分立后,形成新的学校章程)。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将结果报送备案。第十九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向原审批办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延续)审批表》三份;(二)原举办者提出变更的申请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书面材料;(三)新举办者接受变更的申请。新举办者为单位的应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新的举办者为个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四)财务清算报告及新的举办者重新提供的办学资金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的要将核准结果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校长的,应符合《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中校长的条件,向原审批办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延续)审批表》三份;(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变更校长的决议书及申请;(三)拟任校长的身份、学历、资格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核准的,应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的,要将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学校名称的,应向原审批办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延续)审批表》三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批准的,应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并将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