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的,不予退回学费。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招生、未完成教学计划或招生承诺的须退回全部或部分学费。第二十八条民办培训学校招生、教学及考核鉴定等情况应报核发许可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九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对民办培训学校办学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办学信用、教学运行、教师培训、招生注册、培训鉴定、就业服务、广告备案、收费及财务审计和安全管理等情况。检查评估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间不得招收新生、开展新的培训活动。整改后仍不合格或第二年检查评估再次不合格者,取消办学资格。第三十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定期对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全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进行督导检查,并通报督导检查结果。第三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民办培训学校管理档案,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变更、备案及日常监督等情况记入档案。第三十二条民办培训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开展职业培训的其他教育培训学校的培训项目审批和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