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房屋租赁合同。(对内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卫生所(室)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其他医疗机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Р收费标准:无Р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Р咨询电话: 0515-88384176 88197176Р医保定点零售药店Р审批依据:国务院[2004]62号令和盐劳社医[2008]29号Р申请材料目录Р1、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Р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GSP认证证书;Р3、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Р4、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资料;Р5、内部管理制度文本;Р6、药品监督和物价管理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Р7、从业人员一年期内的健康体检证明;Р8、营业用房产权证书复印件,营业用房是租赁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营业用房店面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城郊地区营业用房店面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Р收费标准:无Р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Р咨询电话: 0515-88384176 88197176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收流程图Р事项编码:js090000lb-zs-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Р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Р办理部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办理地点:迎宾北路79号Р服务电话:0515-88312387 监督投诉电话:0515-87011528Р征收Р参保单位变动申报Р参保单位于当季末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经办机构业务部门报送变动申报表。Р审核Р经办机构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参保单位补全,并一次性告知补充资料。Р结算处理Р业务部门根据各类变动申报表进行变动处理后,每季末进行业务结算,打印结算凭证,开展养老保险征收工作。Р无法正常办理委托收款的单位,持转帐支票或汇票到经办机构结算,并转入财政专户。Р财政集中支付的单位由财政部门直接代扣,并转入财政专户。Р采用银行托收款方式征收,转入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