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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Р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Р第三十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Р第三十一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Р第三十二条学校理(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Р第三十三条学校出资人按照下列第项办法处理合理回报问题:Р(一)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Р(二)学校出资人依法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并按下列程序执行:Р1.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Р 2.理(董)事会根据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Р3.分配决定作出后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表报主管行政部门和审批机关备案。Р(三)学校出资人暂不要求合理回报。需要取得合理回报时必须经全体理(董)事召开会议,2/3组成人员同意给予合理回报,并依法修订本章程,报审批机关核准,并由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按照章程修正案规定取得合理回报。Р第三十四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净收益)增加额的25%(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按净资产的25%,要求合理回报的按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Р第三十五条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Р第五章章程修改和学校终止Р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Р第三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Р(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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