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学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一)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第20条要求。(二)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三)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四)职业指导人员(不少于1人):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培训的相关人员。 (五)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五、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六、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七、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生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八、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应达到3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九、学校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应符合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