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Р54.义务教育学校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通过自然减员、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结构等情况逐步到位。Р55.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所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聘用教师,满足教育教学和课程设置对各级各类岗位教师的基本需求。要坚决制止在有合格条件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对学校按规定要求聘用的人员,经教育主管部门和政府人社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办理相应人事关系,兑现工资待遇,严禁产生新的代课人员。Р56.地级市以上教育督导机构要按照国家和当地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的指导标准,以及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依法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人员聘用及配置状况的督导检查。按照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城镇学校之间、城镇学校与农村地区同类学校之间的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均衡,保证农村地区学校不低于城镇同类学校标准。Р57.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特点,对义务教育学校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需要的优秀教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Р58.义务教育学校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见附表6)、《广东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见附表7)、《广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见附表8)、《广东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见附表9),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认定手续。通过认定的单位,兑现岗位工资待遇。Р九、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