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效期管理制度一、目的加强近效期医疗器械的管理,避免造成经济损失,杜绝将过期医疗器械销售给购货单位。二、依据《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三、适用范围:适用于本企业医疗器械效期的管理及监控。四、规定内容:4.1医疗器械的有效期是指医疗器械在规定储存条件下,能够保证质量的期限。4.2采购部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器械效期管理规定购销医疗器械,原则上不得购进效期在六个月内的器械。4.3医疗器械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产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4.4本公司规定将距有效期期限截止日期不足12个月的器械界定为近效期产品。在计算机软件中设置效期催销程序,在电脑系统自动生成后,由养护员负责于每月6日前提交保存,并打印出“近效期催销表”上报质管、业务科;采购部要定期检查器械的销售情况,适时调整医疗器械的库存,防止效期产品过期失效而造成损失。4.5业务部门接到“近效期催销表”后,应及时组织销售力量或采用合法适当的促销措施进行促销,以避免因促销不利而过期失效造成经济损失。4.6在医疗器械销售过程中,应做好与顾客沟通联络工作和顾客需求信息的收集,尽可能将近效期产品销售给经营单位或使用单位。4.7近效期产品库存量过大时,应注意分散销售,避免集中销售后对顾客造成过期失效的压力。4.8近效期3个月以内的医疗器械,养护员应建议采购员同供货单位联系作退货处理。4.9过期失效的器械应及时作不合格处理,从合格库(区)分离出来,存放不合格品库(区),防止过期失效物品流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