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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3KB

文档介绍
术、技术交流活动。(三)优先招收学校毕业生就业(四)优先与学校共同进行人才培养、科研合作。第二十一条委员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委员会的决议。(二)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三)保持与中卫职业技术学校的密切联系,协助学校与各委员的相互合作;协助学校开展技术调研及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四)优先接受学校毕业生就业。(五)及时向委员会反馈本单位的人才需求情况。(六)向中卫职业技术学校推荐兼职教师。(七)协助中卫职业技术学校开展专业技术发展调研及其他活动。(八)开展如专业(或方向)共建、实训中心共建、课程共建等合作项目。第二十二条委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由校企合作办公室通过退出手续予以注销。第二十三条委员单位如有严重损害委员会利益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可取消其委员资格。第五章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的主要经费来源(一)政府和学校的资助。(二)学校每年给予校企合作专项经费用于管理校企合作的日常工作。(三)企业合作中的企业赞助或企业校企合作专项费用。(四)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五条委员会应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财务制度,经费仅在委员会业务活动范围内开支,不得挪作他用。财务收支实行独立核算。经费使用年度预决算,经费管理办法另行文。第二十六条委员会根据本章程为委员单位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等项目,由学校或相关项目实施单位与委员单位另行签订合同,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按照合同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委员会委员单位介绍及合作情况将随时上传至网站,包括校企合作动向、科研合作成果及人才培养成果等。详情请查阅中卫职业技术学校网站。第二十八条中卫职业技术学校将向企业委员单位授牌:“中卫职业技术学校校企合作基地”。企业委员单位向学校授牌:“×××人才培养基地”。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中卫职业技术学校校企合作办公室。校企合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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