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校企合作通用模板(通用)141125djy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单位。第九条单位成员权利:(一)享有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的信息知情权;(二)享有参加本校企合作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合作与交流活动,应邀出席我校重大活动的权利;(三)优先享有由学校培训职工的权利;(四)优先享有与学校共同进行订单式人才培养、产学合作的权利;(五)优先享有挑选接收学校毕业生的权利,优先挑选本校学校到企业顶岗实习。(六)优先享有评聘兼职教师的权利。第十条单位成员义务:(一)遵守本章程;(二)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维护合作关系;(三)承担学校师生实训、实习基地义务,接纳本校学生顶岗实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学生的报酬;(四)协助学校开展产学调研及其他活动。第十一条成员单位如有严重损害校企委员会利益或违反本章程行为,可取消其成员资格。第四章校企合作内容第十二条人才培养合作。我校根据企业发展需要为企业提供“订单”班培养人才,向企业输送具有较高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的人才,经协议可以以企业冠名的形式开办“企业冠名班”,企业单位为学校提供实习、实训基地,企业优先接纳本校学生顶岗实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学生合理报酬。第十三条科研合作。校企可联合申报、攻关不同层次的科研课题和产学项目,优惠向对方提供和转让技术材料、实验设备和科技成果、专利等。第十四条队伍建设合作。企业为学校提供教师实践锻炼场所和方便条件,为学校选派兼职教师;学校为企业培训在职员工,组织兼职教师培训,并办理聘任手续。第十五条信息交流合作,企业和学校在人才需求信息、学术科研信息等方面展开交流合作。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经委员会全体成员协商通过后实施,章程修改须经委员会超过半数成员通过。第十七条成员单位与学校开展如专业(或方向)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共建、人才订单培养、师生实习实训等合作项目,由校企双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第十八条本章程于成员单位会员签订合作协议时生效。第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企合作委员会XXXX学校年月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