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校务委员会讨论的事项需事先准备书面材料,并先送分管校委委员审阅。Р (四)校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校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推荐、提名干部,决定对干部的任免、奖惩,对违纪事件作出处理决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校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Р (五)校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确定列席人员:讨论研究工作,校委办公室、教务处等主要负责同志列席。讨论教学科研工作,教务处、教研组、年级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列席人员名单由校委办公室根据需要提出,报校长或副校长审定。未经许可,与会同志不得带随员、助手进入会场。Р (六)校务委员会会议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校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校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口头表决时如未发表不同意的意见,则视为同意。推荐、提名干部、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决定处理违纪事件等,应逐项表决。Р (七)校务委员会会议会务工作人员由校委办公室派出,负责记录并将会议内容整理成纪要。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Р (八)校务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由会议指定的分管校委委员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校委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向校务委员会汇报。Р (九)校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和文件,经校长或副校长同意,可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或公布。Р 四、议事纪律Р (一)对校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来决定的,可以向校长或副校长提请下次校务委员会会议讨论。但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持执行集体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Р (二)对应保密的校务委员会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Р(三)校委委员如有破坏党的纪律的事实,校务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党章和有关党纪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