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乐山财政局文件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24 |  大小:123KB

文档介绍
乐山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备案。第二十七条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验收报告作为验收完成后支付资金的依据。第四章违法违规违约情形处理第二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论证小组成员、验收小组成员违反《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没有规定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并视情向同级政府报告。涉嫌违规、违纪的,由财政部门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论证小组成员、验收小组成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相应损失。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采购人按照《办法》规定,依法开展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工作所需费用,可通过申报专项工作经费列支,不得由供应商或其他人员支付。第三十一条论证专家及专业人员论证费用的支付标准,可参照《乐山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管理暂行办法》(乐市财政采[2014]5号)的相关支付标准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规定,并结合乐山市政府采购活动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开展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组织实施。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所规范的附件格式和内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格式进行扩展、对其内容进行补充,但不得改变其实质性格式和内容,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行业另有规定的,按其行业规定格式和内容组织实施。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乐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附件:1.乐山市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报告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