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北京市财政局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3KB

文档介绍
成委托业务质量、服务收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委托协议送法制处审核通过后,报主管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委托协议书的范本由法制处拟定。在工作任务紧急的情况下,各单位可以与中介机构达成口头协议并开展工作。紧急情况结束后,应及时补签书面委托协议,履行审核报批程序。第八条中介机构付费标准应参考以下文件由各处室和受聘单位协商确定。协商确定的付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以下文件的规定。审计服务:《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京价收字[1996]第260号)、《关于修订现行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的通知》(京价收[2001]335号文件)投资评审服务:《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l]512号文件)资产评估服务:《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价费字[1992]625号)、《关于国有资产评估中房地产价格收费问题的通知》(京价房字[1997]第419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绩效评价服务收费目前尚无统一的收费依据和管理办法,可以由各处室和受聘单位在协议中参照其他业务收费标准和具体工作量协商确定。第九条根据委托协议,结合业务的开展情况,可预付委托代理业务费用,预付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协议金额的30%。委托协议也可以约定不预付代理业务费用,待委托业务完成后,再办理委托代理业务费的统一结算。各单位、处室应当按照业务约定书的内容,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程序支付中介机构服务费。第十条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自行完成全部工作量,不得转包或由其他中介组织协助承担部分审查工作,负责全部审查工作的质量控制并出具符合标准的审查报告。第十条各单位要加强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财政业务知识培训的组织指导。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工作标准,协调服务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审核服务结果和工作报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