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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财政局文件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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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是否符合规定;Р (四)是否存在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现象;Р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Р 第二十六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Р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Р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Р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Р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Р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Р (五)转嫁差旅费的;Р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Р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Р第八章附则Р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Р 第二十九条按照组织安排,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原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Р 第三十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Р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Р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Р2006年2月20日发布的《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泰财行〔2006〕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Р附件:泰州市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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