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分给盛骏公司,由盛骏公司其根据境外资金计划和实际业务需要,向境外机构发放贷款,实施全球授信额度的集中管理、统一平衡和统一调度。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一二条盛骏公司为各企业安排境外资金贷款,须以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资产公司财务部门的批准的文件为依据,按照国际惯例与用款单位签订贷款协议,所提取的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经批准的用途。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二三条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各企业及其境外机构严禁对外拆借资金,包括集团公司系统内成员单位之间的拆借。第八章保函及外汇担保管理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三四条集团公司实行境外保函、担保统一管理。各企业向境外开立工程投标、合同履约、工程(产品)质量等各类保函、担保,经法律部门审查后,应报经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资产公司财务部门批准或授权,需报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审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四五条各企业及所属境外机构之间,未经审批或授权,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开立各种保函和提供担保。第四十条第三十五六条为简化审批程序,各企业可以向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资产公司财务部门申请保函和担保授权。各企业在授权范围内,按照权责对等和风险自担原则,各企业自主决定是否为境外业务开立保函。第四十一条第三十六七条各企业应切实加强各类保函管理,要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保函业务操作细则和管理办法,落实财务、法律、业务等相关部门的分工和责任。第四十二条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各企业一律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包括集团公司所属境外机构之间的担保),需报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审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章外汇衍生业务管理第四十二三十七八三条集团公司实行外汇衍生业务统一管理(包括利率、汇率掉期,远期结售汇,NDF和货币期权等)。根据集团公司外币资金及外币债务的整体情况,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资产公司财务部门按程序审批后,统一组织开展外汇衍生业务,其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开展掉期、远期交易等外汇衍生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