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计划符合率的,可予以剔除。第六章国际结算管理第二十条所属企业应按照所在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规范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确保国际结算安全规范。第二十一条所属企业间国际结算应通过境外账户直接办理。第二十二条所属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并应在结算前按照**公司相关要求向**公司备案。第二十三条所属企业应按照**公司相关信用管理规定,加强与结算对手及结算银行的风险控制。第七章监督与责任第二十四条对于下列事项,所属企业应在事件发生之后24小时内报告:(一)所在国家或地区境外管理政策、利率汇率制度及其它金融、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二)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机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三)资金结算路径出现中断等问题;(四)对外担保发生经济损失或被追索责任;(五)重大境外索赔事项;(六)银行账户或境外汇款被冻结;(七)财务人员涉嫌经济犯罪;(八)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责任人为各境外机构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如发生上述重大财务事项,应向**公司财务部书面报告。情况紧急的,先口头报告,事后及时补交书面报告。第二十六条**公司财务部对所属企业境外资金管理进行监督与检查,**公司和所属企业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境外资金管理进行审计和监察。第二十七条所属企业是本企业境外资金管理业务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包括内控程序、制度和方法,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财务报告与监督能力,确保境外资金管理有效运行。第二十八条企业的法人代表是本单位资金安全的第一负责人,总会计师和财务负责人是资金安全的主要责任人。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九条对不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境外业务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依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