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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辅导员科研专项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延期均不得超过 1次。延期申请应报辅导员发展中心批准后方可生效。第十九条课题因故终止,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填写课题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报辅导员发展中心进行相应处理。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课题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可能;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题责任人或课题名称和基本内容; 3.研究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课题任务,申请延期后仍未完成; 4.申请结题评审未获通过; 5.项目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6.在申请结题评审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凡被撤销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本项目。第二十一条课题结题时应填报《结题申报书》,附研究成果原件,报辅导员发展中心,由辅导员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课题进行结题鉴定,做出评审意见。原则上,重点课题应在 CSSCI 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 1篇或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少于 2篇(其中至少 1篇发表于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一般课题应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少于 1篇。课题研究时限内,课题负责人将重点课题申报为省部级项目则认定为自动结题,将一般课题申报为厅局级项目则认定为自动结题。发表论文须在显著位置注明该论文系“西南石油大学辅导员科 4 /4 研基金项目(项目批准号)研究成果”。如根据本基金课题成果出版专著,须在专著封面注明:“西南石油大学辅导员专项科研基金项目(项目批准号)资助”。以上研究成果均以正式刊物为准。第二十二条提交结题鉴定的论文或专著应为立项课题的研究成果,并发表于国家新闻行政出版部门承认的正式期刊或由出版部门正式出版。第二十三条经费的拨付:项目立项时拨付经费的 20% 作为启动资金,剩余经费结题后一次性拨付。第二十四条经费的使用:按照《西南石油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科研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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