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太仓市科教兴卫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24KB

文档介绍
位或个人按要求填写《太仓市“科教兴卫”专项资金资助申请报告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提供需资助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和项目资金用途预算明细,于下一年度的一月底前报太仓市卫计委;(二)市卫计委接到申请后,组织市卫生计生科技人才专家委员会,于下一年度的三月底前完成对申请资助项目及资金预算的审核工作;(三)对同时符合多个资助或奖励标准的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资助或奖励,对不同期间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资助或奖励;(四)经审核,对符合资助的项目,由市卫计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五)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第二十条市卫计委建立专项资金的使用追踪问效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资助和奖励的重要依据,定期对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接受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等。第二十一条在项目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行为的,将收回资助或奖励经费。一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卫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文件施行期间,上级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太仓市“科教兴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太卫〔2016〕168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四条医学专家团队资助与奖励按照《关于印发〈太仓市“医学专家团队”引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太卫计〔2017〕161号、太财社〔2017〕31号)执行。苏州市卫生青年骨干人才“全国导师制”培训入选人员,按照《苏州市卫生青年骨干人才“全国导师制”培训计划实施方案》(苏卫计科教〔2017〕14号)执行。发明专利资助和奖励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的若干政策》(太政发〔2017〕45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太科规〔2018〕1号)文件执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