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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疆主席第128号令 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41230)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45KB

文档介绍
修订)Р 单位:元/立方米Р分区РⅠРⅡР 水源Р行业分类Р地表水Р地下水Р地表水Р地下水Р自Р备Р水Р源Р石油开采Р0.30Р0.70Р0.15Р0.40Р工业Р0.12Р0.35Р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0.7Р0.10Р0.20Р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0.50Р建筑业、商业、服务业Р0.10Р0.25Р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0.5Р0.06Р0.15Р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0.35Р城市(镇)生活、绿化、社会公益事业、Р0.06Р0.15Р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0.3Р0.04Р0.08Р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0.20Р自来水Р0.04Р0.06Р0.03Р0.05Р农林牧灌溉供水及自备水源Р0.003Р0.015Р0.002Р0.01Р备注:Р1、地热水、矿泉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定为1.5元/立方米。Р2、地下水超采区的地下水水资源费按所在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的2倍核定标准。矿坑疏干排水按所在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的20%核定标准,排水用于生产、生活的,按实际用途核定地下水水资源标准。Р3、火力、水力发电用水消耗水按所在地区工业水资源费标准征收,水力发电贯流水按0.003元/千瓦时征收,火力发电贯流冷却水按0.005元/千瓦时征收。Р4、利用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从事水产养殖业的,按养殖业所获产值的1%征收水资源费,人工池塘从事水产养殖的,其取水按农牧业灌溉水资源费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利用河流、湖泊、水库等从事旅游开发如游船(艇)、漂流等活动,按所获营业额的0.5%征收水资源费。РⅠ区指: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石河子市、哈密地区、吐鲁番地区、博州、伊犁州的奎屯市、塔城地区的沙湾县、乌苏市。РⅡ区指:巴州、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伊犁州(奎屯市除外)、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乌苏市、沙湾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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