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的工作计划与目标中各项内容的权重、分值予以确认。第十二条高管人员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将作为高管人员年度薪酬考核的依据。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调整高管人员的工作计划和目标。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高管人员考评程序如下: (一)公司高管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书面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考核标准(主要为各高管人员签署的年度目标责任书)和程序,对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高管人员的绩效薪酬数额和奖惩方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如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未予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根据董事会审议意见对薪酬方案进行修改,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第十四条经营年度结束后,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后二个月内,薪酬与考核委员应完成高管人员的薪酬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考核对象。第十五条高管人员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及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不予发放绩效薪酬,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党纪厂纪处分。第十六条高管人员在收到绩效考核结果通知后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内向董事会提出申诉,由董事会裁决。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最终考核结果以及高管人员的薪酬实施具体内容公示后,由公司统一实施。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仅作为建立高管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机制的总则,具体考核细则由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基建目标制定,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确认。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零八年十月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