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Р 第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应当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Р第五章 竣工规划核实Р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并形成测量成果。Р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Р临时建设工程、城镇居民私房、农村村民住宅无需规划核实。Р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提供下列材料:Р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报表》一份:Р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一份);Р (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成果(原件、电子档各一份);Р (四)施工图备案证明(施工图如变更,需提交变更图纸);Р (五)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Р 第二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次日起二十日内完成规划核实。 Р 第二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对建设工程以下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核实: Р (一)总平面布局、首层平面布局;Р (二)建筑功能、建筑规模、层数、高度等;Р (三)建筑形式、色彩、立面造型;Р (四)公共服务及市政配套设施;Р (五)规划要求拆除的建筑物是否已经拆除;Р (六)其他应当核实的内容。Р 第二十四条 对经规划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根据整改意见整改后,重新申请规划核实。对无法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