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的核实工作。(五)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科(建筑类)或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科(市政类)应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六)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规划监察支队进行调查处理,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书面告知要求整改的理由和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由市规划监察支队立案调查,依法予以处罚。建设单位(个人)整改或处罚到位后,重新按本规定第五条提出规划条件核实申请。第十七条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的,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将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未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的,建设单位(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不予产权登记,城市管理部门不予接收管理(市政类项目)。第十九条规划核实认可工作应当公开进行,核实结果应当予以公布。规划核实意见单、《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等相关核实材料应及时立卷归档,公民有权查阅。第二十条测绘单位应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的真实性负责。测绘单位如有违法提供虚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隐瞒建设单位违法建设行为的,一经查实,由当地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报请上级测绘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逾期不改正的,处勘测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罚款。对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