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位置、建筑主体风格、建筑间距、建筑外轮廓尺寸、城市景观、航空安全、文物保护,不增加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和住宅标准户数,不减少配套设施项目面积的情况下,对建筑工程方案作合理修改的。(二)对建筑外轮廓尺寸作局部调整,但调整后仍符合建筑面积、建筑间距、日照标准和开口天井、内天井宽度等控制要求的。依据本规定,在规划核实过程中,当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时,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召开听证会。第一百四十七条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时进行规划核实。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按分期投入使用的要求,进行分期规划核实。实行分期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在最后一期规划核实前进行综合规划核实。经综合规划核实合格后,核发最后一期规划核实合格证。第一百四十八条道路系统工程符合下列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过规划核实:(一)符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审批要求和有关专业部门的管理要求。(二)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按XX地下管线数据库建库要求进行竣工测量,提交的测量资料显示已经符合报建审批要求的。(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围墙和其它按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等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整饰完毕。(四)竣工的道路中心线水平位置偏移在30厘米以内,干道级以上(含干道级)城市道路中线水平位置偏移的指标可适当放宽。第一百四十九条市政管线建设工程符合下列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过规划核实:(一)已按规划审批的平面位置、埋深、标高和规格等要求进行放验线铺设完毕。(二)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按XX地下管线数据库建库要求进行竣工测量,提交的测量资料显示已经符合报建审批要求的。(三)施工场地已清理、整饰完毕。(四)竣工的管线架空塔杆的水平定位和地下管线的空间定位分别偏差在50厘米与10厘米以内,且其偏差不影响与其他管线的安全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