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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采样的个基本理论问题之探讨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一)强制性侦查措施从效力层面可区分为任意侦查与强制侦查。任意侦查是指不使用强制手段,不对或极少对当事人的生活权益造成强制性损害,而由当事人自愿配合的侦查;强制侦查是指采用强制性手段,对当事人的生活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侦查。[4]强制采样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手段,具有强制性。其强制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其强制力来源于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的存在使得被采样人在强制采样的过程中,面对侦查机关时自然就会从身体或者心理感受到来自侦查机关的压迫和强制感。二是强制采样是未经被采样人同意而强制进行的,不以当事人自愿配合为前提。(二)侵权性为了取得鉴定的样本,侦查人员需要从被采样人的体外甚至体内采集标本或样本,强制采样的性质、样本范围以及采样过程所采取的手段这些因素都决定了其极可能会侵犯到被采样人的人身自由权,与此同时侵犯其隐私权以及其人身的完整性。强制采样可能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是由于在实践操作中往往需要强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采样,这就导致被采样人的行动自由将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提高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可能性。强制采样可能侵犯隐私权,是指在强制采样活动中,可能会对被采样人提取尿液、精液等,会直接侵害被采样人的隐私。强制采样可能侵犯被采样人身体的完整性,是指在采集尿液、精液以及其他人体分泌物等人体样本时,使得人体体液组织被强制与人体分离,侵扰到身体的完整性。(三)技术性强制釆样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强制采样分为体外釆样和体内采样,一般的体表釆样主要是指对指纹、毛发等身体表面、外部组织的样本提取,由侦查人员操作即可;但是体内釆样如提取DNA样本、抽血等专业性很强的釆样中,则需要医师或专家参加采样。它往往需要熟悉和掌握化学、医学等科学方法和科学知识,并且要综合运用上述知识对身体样本进行观察、分析、比较、判断后,方能作出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准确结论,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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