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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及考核细则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31 |  大小:11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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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00%(合肥市城市建成区2016年和2017年应分别达到40%和90%,2018年及以后不低于100%),得20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无黑臭水体的城市,计20分。2020年,未达到100%,该市不得分。自2016年起,未按要求报送季度信息的,每次扣3分,扣完为止。自2016年起,发现黑臭水体并主动上报及制定相关整治措施的不扣分,被举报并核实存在黑臭水体的,核实一条扣5分,扣完为止。三、饮用水水源(一)指标解释。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情况。(二)考核要求。各市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稳定或有所提升。(三)数据来源。1.按《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环办函〔2012〕1266号)开展监测并报送数据。2.按《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试行)》(环办〔2011〕22号),参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评价。3.若当月监测的全部指标的评价结果均为达标,则该水源当月的评价结果为达标,逐月达标的水源则本年度为达标水源;反之,若当月监测的全部指标的评价结果之一为不达标,则该水源当月的评价结果为不达标,该水源本年度亦为不达标水源。4.部分月份(冰封期或监测规定允许情形的除外)无监测数据的,视为不达标。5.对于经专用渠道引河流来水的水库型水源地,确因来水导致总磷超标的,扣除总磷影响。(四)计分方法。市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达标比例满足考核目标要求时,计6分;县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达标比例满足考核目标要求时,计4分。市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达标比例未满足考核目标要求时,按实际比例乘以5分进行计分;县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达标比例未满足考核目标要求时,按实际比例乘以3分进行计分。因地质原因造成超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个扣0.5分。四、地下水(一)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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