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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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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条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出席方为有效,股东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股东代为行使职权,股东无正当理由既不参加又不办理委托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四十一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对表决方式作出灵活安排,如按一人一票方式、按出资比例和人数相结合方式等。修改事务所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事务所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其他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决议,必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如果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某事项是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则该事项为“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应当置备会议记录本。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必须在股东会会议记录本上签到。股东会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会议记录应附有授权委托书、股东表决书等会议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文件上签名。第二节董事第四十三条事务所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事务所的董事:(一)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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