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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1-厦门市工商局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128KB

文档介绍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四十条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第四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 10-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第四十二条公司解散, 依法应当清算的,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 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四十五条清算期间, 公司存续, 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 不得分配给股东。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第十三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 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四十八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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