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清单; (三)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至少人告三次。第二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第二十九条清算组在清查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出资人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第三十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会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债务; (五)按出资人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出资人。第三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三十二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自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出资人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组应当自出资人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 信法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终止。第三十三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财产。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本协议签署人必须严格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第三十五条本协议签署人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经出资人大会决定,可强制剥夺其出资人资格,给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同时负有赔偿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协议以中文书写。第三十七条本协议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 “不满”、“以外”不含本数。第三十八条本协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出资人签名: 签字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