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4.债务重组事项应按程序,经批准,并预测分析可有发生的重组损益。Р(三)、财产物资管理Р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对非货币性资产的购置、建造、增加、出售、减少、盘存、计价等作出规定,规范操作。Р第十三条、财产物资管理的原则:Р1.全员管理:物资管理是企业各部门、有关人员共同的任务;Р2.全过程监控:从采购、经营耗用、出售到保管、收、发、存动态监控;Р3.综合管理、分级管理相结合;Р4.遵守内部牵制制度,涉及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等环节的业务实行物、款、帐三分管原则,不可同一人单独完成。Р5.实行资金管理、物资管理,业务工作相结合,管物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对相应的采购成本、资金占用等负责。Р第十四条、物资增加:Р1.企业应建立物资询价制度,掌握市场价格信息,货比三家,主要经营物资应有定点供应单位;Р2.采购、经营、加工、盘盈及接受投资、捐赠或债务重组的物资应按规定计价;Р3.物资应按归口管理坚持质量检验、核实数量、凭证验收;Р4.固定资产的购置,应符合企业投资业务管理的要求;Р5.禁止使用部门自行采购物资;Р第十五条、物资减少:Р1.不论什么原因发出和减少物资都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严禁以购代耗或以便条、借条发货和充抵库存;Р2.存货减少应按企业会计政策进行计价;Р3.处置、转让固定资产应按内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办理;Р4.盘亏、报损物资应按规定权限经批准,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Р5.经营耗用物资应按企业经营计划、消耗定额规定,使用凭证、办理手续,产品报废补料应有质检部门确认;Р第十六条、物资保管和盘存Р1.仓库保管人员对库存实物数量完整、质量完好、帐务记录正确、手续完备、库房整洁安全及资金定额负责;Р2.各类存货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永续盘存制或实地盘存制,每月自行盘点,年度中期组织抽查,年末全面清查,并在部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复查,符合率低于规定指标的应扩大抽查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