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个人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doc 合伙律师事务所章程之一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50KB

文档介绍
形之一的,应当终止:Р(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Р(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Р(三)设立人决定解散的;Р(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终止的其它情形。Р第二十八条本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向社会公告。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Р清算机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Р第二十九条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Р(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Р(二)处理未了结的事务;Р(三)清缴所欠税款;Р(四)清理债权债务;Р(五)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Р第三十条本所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本所成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设立人所有。Р第三十一条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设立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Р第三十二条本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受理新的业务。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Р第三十三条本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清算报告,由设立人签名并盖章。在十五日内Р,向主管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及其它有关材料,由主管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Р本所被注销后,本所业务档案、财务账簿、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Р第十一章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Р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设立人负责解释。章程的修改要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并报原审核机关批准。Р第十二章附则Р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天津市司法局做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之日起生效。Р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Р设立人签名: 年月日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