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逐步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处置。Р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需要处置的,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本办法报批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Р第六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Р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Р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Р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Р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Р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Р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Р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Р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Р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Р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Р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资产清查:Р(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Р(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Р(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Р(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Р(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Р(六)行政事业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Р(七)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Р 第三十二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Р第七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Р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