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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药品零售企业验收表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156KB

文档介绍
(5)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销售;Р(6)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及检查;Р (7)营业场所冷藏药品的存放;Р (8)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Р (9)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和养护的操作规程。Р是□Р否□Р是□Р否□Р26Р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Р是□Р否□Р是□Р否□Р27Р 药品零售企业应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示区,药品经营许可证照,服务公约,设置顾客意见簿,药学技术人员岗位监督公示牌(贴有半身免冠照片、姓名、职务、岗位、专业技术职称及执业资格等内容),明示药监部门公布的举报电话(12331)。Р是□Р否□Р是□Р否□Р企业自查结果评定:Р符合标准□不符合标准□Р企业自查结果情况说明:Р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Р检查组现场验收结论:Р符合标准□不符合标准□Р检查员签字:Р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Р说明:Р1、此验收标准适用于新开办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含连锁门店)及已开办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含零售连锁门店)发生经营场所(含库房)地址变更等申请许可事项的现场验收。换发和延续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现场检查也应同时符合本标准规定(第3、5、9项结合《酒泉市药品零售企业分类分级管理细则》执行)。Р2、此验收标准共三部分27项。企业筹建完毕后,申请现场验收前,严格按照此标准自查评定,并将此评定表与许可申请资料一并提交政务大厅,如果企业提供自评结果与现场检查组评定结果不一致或不通过现场评定,一律按照提供虚假资料对待,一经检查组发现立即终止检查,直接判定为不符合标准。Р3、检查组严格按照条款进行现场评定,现场验收(除合理缺项)全项评定结果为“是”的,判定为符合标准;现场验收项目有一项评定结果为“否”的,判定为不符合标准。Р项目中的内容涉及合理缺项的,应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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