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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油田公司承包商健康安全跟环境(hse)管理规定(暂行资料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163KB

文档介绍
污染物排放设施,或设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十二)施工作业不在指定地点取土和砂石料,车辆、机具在油田作业区域不按指定线路行驶的;(十三)擅自变更施工设计或项目设计发生更改后未按第十八条执行的;(十四)高温高压管道、天然气管网存在重大质量缺陷的。第二十条承包方应制定日常监督机制,加强过程监督,及时制止和消除违章行为。第六章HSE考核与业绩评价第二十一条承包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停工3-7日的处理。(一)违反第十九条任何一款行为的;(二)发生一般A级安全生产事故的。第二十二条责令停工期间,由发包方组织承包方(包括监理单位人员)开展HSE培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报专业主管部门和HSE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工。同一作业现场发生第二次责令停工处理,整改期限为15-30日,停工整改期间不能参加新项目投标。第二十三条承包商或监理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HSE准入资格。(一)一年以内,施工或监理项目被处三次以上(含三次)停工处理的;(二)发生一般A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的;(三)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第二十四条暂停HSE准入资格的承包商,一年后方可申请办理HSE准入。第二十五条因停工、事故造成的损失及产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第二十六条凡发生安全环境事故不及时报告和处置导致使事故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的,或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取消HSE准入资格。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后,发包方或监理单位对承包商在项目作业过程中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能力做出业绩评价,填写《承包商HSE业绩评价表》(见附件1),报公司HSE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承包商HSE业绩评价结果,作为公司承包商业绩评价的依据。承包商HSE业绩评价为差的,暂停HSE准入资格。第二十九条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属地管理、直线责任”的要求,对发包方(包括监理单位)实施HSE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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