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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37号)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足配好所需设备,加快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步伐,实现省、市、县(市、区)低保信息联网,有条件的地方应将低保信息网络延伸到街道和社区。   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为主要责任人,民政部门为直接责任人,有关部门为相关责任人。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党政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以加强部门联系协调,确保各职能部门作用发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比例和本地低保资金需求,足额落实低保资金预算,督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配套的医疗、就学等救助政策,确保特困群体生活及健康急需。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强化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落实。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和及时拨付低保资金,并加强对低保资金监管,保证按月发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先推荐低保对象就业,如实为低保申请人出具就业状况证明和求职登记证明,并及时将享受失业保险期满、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名单通报同级民政部门。卫生、教育、城建、电力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和切实落实好相关救助政策。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监督,督促保障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不按时拨入专户及挤占挪用。监察部门要对低保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省政府从今年起,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每年度的政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严格奖惩兑现。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章)                         二OO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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