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的,其学习的时间可计算为教龄。(五)教师经学校或主管部门批准借到其它部门工作一年以内的,其被借用的时间可计算为教龄。(六)受各种处分的教师,受处分期间仍在学校从事教师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教龄。(七)代课教师录用为公办教师的,其教龄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代课教师时起算。经组织批准调动,手续齐备,在两所及以上学校任教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教龄。(八)教师退职、辞职、辞退后重新参加工作,仍从事教师工作的,其前后任教时间,可合并计算教龄。(九)军事院校的教师,转业后继续从事教师工作的,其军事院校和地方学校的任教时间,可合并计算教龄。上述计算教龄的办法,只适用于审核和颁发30年、25年教龄荣誉证书。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待遇涉及教龄的,分别按其有关规定执行。教龄荣誉证书是属个人保管证件,如若遗失,不予补发。办理教师有关待遇时,以省教育厅出具的证明材料为依据。三、办理时间及审批程序从2011年起,每年的6月至8月为集中申报、审批及颁发荣誉证书时间,8月30日前未向省教育厅提交申报材料的,推迟到下一年补办。教龄荣誉证书申报手续原则上以县(市、区)教育局、省直学校、部门直属学校为单位办理,各相关单位(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凡符合颁发荣誉证书条件者,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申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查阅本人档案、逐项填写《颁发三十年(二十五年)荣誉证书审批表》、《颁发三十年(二十五年)荣誉证书名册》(详见附件),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经市(州、地)教育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定并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理程序及相关要求由省教育厅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通知印发后,若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附:1、颁发30年教龄荣誉证书审批表2、颁发30年教龄荣誉证书名册3、颁发25年教龄荣誉证书审批表4、颁发25年教龄荣誉证书名册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主题词:教育教师待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