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24 |  大小:112KB

文档介绍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复核申请。Р七、民主评议Р(一)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Р(二)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Р组织民主评议时总参评人数应为奇数,不少于9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Р有条件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第三方成立城乡低保评议小组,适当引入第三方人员共同参加民主评议,推荐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第三方人员担任组长主持评议;区民政部门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Р(三)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Р1.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宣讲城乡低保资格条件、发放原则和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Р2.介绍情况。入户调查人员陈述家庭基本情况,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调查情况。Р3.现场评议。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对申请人家庭个人申报情况及入户调查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评价。Р4.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Р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按照《民主评议会议记录表》(见附件6)内容逐项详细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申请人家庭个人申报情况及入户调查情况是否属实。Р(四)民主评议应按规定程序逐户进行,评议期间申请人家庭成员应回避。《民主评议会议记录表》应作为低保档案要件之一,与低保档案一起妥善管理。Р(五)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城乡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