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使用,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完整、高效运用。Р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收费指导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制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概算审核单位的,按中标的费率确定概算审核费用。Р第二十八条 建设资金由系统切块安排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费用按委托合同的规定和实际完成情况,经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向概算审核单位支付。Р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安排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费用按委托合同的规定和实际完成情况,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向概算审核单位支付。Р Р第六章罚则Р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概算审核机构资格的,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取消其概算审核资格,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Р第三十条 在概算审核单位确定的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Р第三十一条 概算审核单位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或因自身原因导致概算审核价误差过大,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委托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取消其概算审核资格,并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Р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初步设计编制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概算审核失实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单位承担。Р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工作人员在概算审核机构资格审查和概算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Р第七章附则Р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Р第三十五条 县(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Р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