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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政发〔2017〕2号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43KB

文档介绍
过。Р(四)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Р(五)改制企业应将改制进程和阶段性结果及时向区国资办书面汇报。区国资办对资产评估价值存疑的应要求相关方面给出合理说明,或另外委派中介重新评估。区国资办认为改制行为有损国有资本权益或职工权益的可采取必要措施要求完善方案或纠正错误,直至采取强制终止改制的措施。Р第八条加强对关联方交易的管控。Р(一)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国有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有企业利益。Р(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Р(三)未经区国资办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Р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Р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Р3.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Р4.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Р(四)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区国资办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区国资办的要求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区国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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