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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发〔200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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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可以计算面积;无固定楼梯的悬阁、浮阁及征地调查后搭建的阁楼不予计算面积,只按一般阁板进行补偿。第十九条征地拆迁人对被征地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按每平方米54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偿。第二十条有关奖励及补助费用:(一)丈量、评估奖励费:对被征地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丈量评估的按每户3000元给予奖励;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予奖励。(二)签字综合奖励费:对被征地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的给予奖励,其中签字奖励费不超过每户5000元、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综合奖励不超过每平方米100元;奖励时间段和具体额度由拆迁实施责任主体根据拆迁项目进展情况自行确定;超过规定时间不签订拆迁协议的不予奖励。(三)搬家补助费:1.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户按每户500元给予补助;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户按每户800元给予补助;2.搬家补助费按两次结算。(四)农具补贴费:因拆迁不能搬迁的农具、家具等一次性每户补助500元。(五)对于未进行突击装修的被拆迁户,按合法建筑面积予以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六)腾空让房奖励费:对在规定时间内腾空让房并交出被拆迁房屋钥匙的被征地拆迁人予以奖励,腾空让房奖励费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不超过每平方米30元执行;奖励时间段和具体额度由拆迁实施责任主体根据拆迁项目进展情况自行确定;超过规定时间不腾空让房的不予奖励。第二十一条征地拆迁项目实施时应由区相关部门、所在镇(开发区)、村及接受委托的拆迁、评估、审计等单位成立征地房屋拆迁项目审核组。接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严格把关,现场核实被征地拆迁人家庭的居住状况,并将被征地拆迁人的住房情况、实际居住状况、拆除面积、安置人口、照顾人口、安置面积、拆迁补偿评估报告等情况汇总后报审核组审核,并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才能实施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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