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红线范围内的地上物及延伸到红线外不可分割建筑物、构筑物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2.历史形成不具有审批手续的集体土地上非住宅及附属物2009年10月1日《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符合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非住宅及附属物拆迁补偿费总价=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助+奖励+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不符合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一律不予补偿。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10日)自行拆除的,给予垃圾清运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经区国土分局认定为违法用地、区规划分局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一律不予补偿。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10日)自行拆除的,给予垃圾清运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第二十六条补助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按照被征拆房屋的批示载明(或经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每平方米50元。特种设备、大型设备搬运费、安装调试费等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移机移装费标准:电话宽带移机费235元/台、有线电视移装费100元/户、空调移装费400元/台、热水器移装费300元/台、太阳能移装费300元/套。第二十七条奖励标准提前搬迁奖励标准:被拆迁人在房屋搬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30日)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照评估价的5%计算,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履行合同奖励标准:被拆迁人在房屋搬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30日)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超出签约期限但在协议约定期限(10日)内搬迁交房的,按照评估价的1%计算,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享受提前搬迁奖励的同时享受履行合同奖励。第二十八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和面积认定标准用于经营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被拆迁房屋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的被拆迁房屋,按照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面积核定,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每平方米1000元。营业执照未载明营业面积的,依据载明的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状况,测量认定营业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