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建设一部分商品房向社会出售,所得收益用于拆迁补偿和绿化建设。(二十一)对农民宅基地用于新村建设的,一律征为国有建设用地,不再进行货币补偿,实行土地无偿划拨使用和政策性补偿。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属于新建住宅楼的产权人,可以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二十二)新村建设原则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按照市区居住小区的标准,以多层建筑为主,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并安排好相应的配套设施。行政村规模较小的,可由乡(镇)政府统筹安排,集中进行开发建设,以节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二十三)在新村建设和绿化任务全部完成,以绿色产业为主的经济发展格局已经形成的地区的农民,其农业户口可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二十四)妥善解决农民新村建设的拆迁补偿问题。农民合作建房,是农民自己出资改善居住条件的一种建房形式,不同于国家建设征地和市区的危旧房改造,其拆迁补偿政策不适用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各乡(镇)、村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农民的意愿,自主决定拆迁补偿办法。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 (二十五)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及总指挥部要对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进行统一部署,组织和协调好各方面的工作,加强检查和督促。各有关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承担起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责任,认真完成各项建设和管理任务。 (二十六)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首都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定信心,增强责任感,确保绿化任务层层落实。 (二十七)不断完善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绿化隔离地区的各项建设工作。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组织各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遵守和执行有关法规和政策,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绿化隔离地区的建设。